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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2号令相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审批管理权限。涉及集团内子企业之间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直接或间接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情形的,应按照3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相关材料并批准,不应向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