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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全过程电子交易,与纸质形式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