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在批准内部子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时,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6-10-0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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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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