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6-10-0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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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应当允许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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