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现状方面: 1.承租方应清楚了解该物业已纳入宝安区新安街道南头关口37、39、43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如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改造需作充分考虑,出租方对装修不作赔偿。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如物业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原因需要拆迁,租赁合同即终止。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搬迁并交付物业。物业有关赔偿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2.承租人承租物业拟作用途与招租经营业态一致。 3.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物业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更不得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租赁物业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经营活动;二楼及以上严禁安放超过350公斤/平方米的机械设备,不得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建、扩建或改建,破坏物业现状条件;未经出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租用的物业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筑物)。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保证金,收回物业。 4.如房屋经检测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出租、承租双方一致同意:自加固开始至加固结束期间,出租方不收取租金,同时租期不变;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进行房屋安全整改(包括场地清场等工作);承租方放弃主张一切在房屋加固期间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 5.出租方在招租前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存在如下安全隐患:承租人需按照法规及标准要求设置对应消防设备设施,完善配置电气设备设施,并由承租人自行做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报备工作。 以上安全隐患需要承租人在承租物业后开业经营前整改完毕,签订相关承诺书,并征得出租方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我司将扣除安全保证金50000元:且我司将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物业,不退还租赁保证金,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需进行二次装修的,必须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正式装修前须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装修投入预算书并经出租方书面正式批准,同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在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未拖欠任何装修款、无施工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予以无息退还。且承租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应落实“预动工,先报备”制度,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工程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7.承租方装饰装修或更新改造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如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未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办理手续,被强令停止施工或完工后无法取得合法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有关装修的费用及装修期内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的位置,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承租方不得设置房中房,未经出租方批准不能拆改隔墙。 9.除房屋主体结构原有问题外,承租人因使用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供水、供配电、排水、排污、消防、道路等)的维修、维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间,如遇城市更新及道路改造或物业楼体公共维修工程,承租方不得以影响经营为由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租金或其他赔偿的要求。 11.租赁期满,承租方承诺在本物业投入的一切装修和设备不得拆除、恶意破坏,并保证能正常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出租方,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经济补偿。 12.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经常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合法生产经营,承担所有安全管理及其相关责任。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承租方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