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应清楚了解综合楼二层为空置物业。 2、出租方以物业现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同时清楚并愿意自行负责维修出租方移交物业时现存和承租方使用物业期间发生的影响物业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并承担其投资装修及经营的一切风险。 3、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更不得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租赁物业内从事棋牌室、密室逃脱、青年旅馆、网吧等封闭形态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在租赁物业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经营活动,严禁在二楼及以上安放超过350公斤/平方米的机械设备或其它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保证金,收回物业。 4.1承租方须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综合楼二楼物业进行二次装修,并在正式装修前须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装修投入预算书并经出租方正式批准,同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在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未拖欠任何装修款、无施工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予以无息退还。且承租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应落实“预动工,先报备”制度,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工程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4.2承租方须负责对综合楼二楼物业的保洁工作,需服从出租方管理。 5、租赁期间,如遇城市更新及道路改造或物业楼体公共维修工程,承租方不得以影响经营为由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租金或其他赔偿的要求。 6、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如物业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原因需要拆迁,租赁合同即终止,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搬迁并交付物业。物业有关赔偿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7.1、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合法投入使用租赁物业,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经常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合法生产经营,承担所有安全管理及其相关责任。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承租方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2物业招租前安全检查出的隐患2个月内整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①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重新设计安装,并配备齐全消防器材、设施,方可投入使用;②建筑装修应符合国家消防相关规定;③建筑内的配电设施及电气线路应按规范要求安装、敷设,方可投入使用。 8、承租方须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宝安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深宝安〔2018〕21号)要求,认真履行承租人、包租人、物业管理处或生产经营单位等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承租方同意在签订协议时除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水电保证金外还须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返还条件为承租方交清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等)并安全经营无事故发生;返还时间为承租方履行完相关义务后 10 天内;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和日常承租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出租方有权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用于安全隐患整改。 10、 租赁期满,承租方承诺在本物业投入的一切装修和不可移动设备必须有合法运行证明,到期后不得拆除、恶意破坏,并保证能正常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出租方,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