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精神,2020年10月,市国资委研究出台了《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深国资委〔2020]120号,以下简称《授放权清单》),其中,对企业产权管理进行了相应授权放权,基于此对《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深国资委〔201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等相关产权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2021年修订)(深国资委[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

目标任务

根据22号文要求,由市国资委批准的控股权变动事项进一步从“主业范围内控股企业”压减为“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批事项将大幅减少,企业活力将继续增强,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授权放权事项,努力推动更深层次简政放权,力争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上先行示范。

修订要点

调整产权变动审批权限,落实放权事项要求

根据授放权清单,使产权变动审批权限与投资决策的权责保持一致,形成产权的闭环管理。该放权类修改部分共两项:

  • 1

    将市国资委审批事项进一步压缩;

  • 2

    将直管企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公开交易事项决策权限适当下放。与新修订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相衔接。

授权产权变动审批事项,落实授权事项要求

根据授放权清单,授权产权变动审批事项,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压实企业的产权管理主体责任。该授权类两项修改包括:

  • 1

    新增直管企业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国有产权登记的证明;

  • 2

    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行审批事项。

主要内容

根据授放权清单并结合实际操作,对78号文做出如下修改,修改的内容为22号文的主要内容:

将78号文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变动,由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其中,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应当由直管企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将78号文第二十条修改为:“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将78号文第五十四条添加:“直管企业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结果作为国有产权登记的证明。”

将78号文“第九章附则”中新增以下规定:“以下事项按市国资委特别授权执行:

  • 1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 2

    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配套举措

健全配套操作指引、重新修订《审批目录清单》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为确保22号文能落地、可操作,市国资委同时发布了《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深国资委〔2021〕23号)。根据22号文相关规定,各企业需重新制定《深圳市国资委国有产权变动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审批目录清单》)并定期动态更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审批目录清单》外的事项由直管企业自行决策(审批)。指导企业根据下放权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具体事项办理,强化岗位责任。市国资委采取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手段,优化产权变动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问答

相比国家,本次修改的22号文有哪些制度创新事项?

制度主要创新点有:一是调整审批权限,提升决策效率。推进产权变动与投资权限保持一致,形成管理闭环。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进一步压缩。二是加大对两类公司授权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两类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和增资等授权其自行审批。

22号文从何时开始执行?与现行操作如何衔接?

下发的通知已明确,22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78号文同时废止。

各企业应如何领会落实好22号文?

一是要抓紧修订公司章程等内部配套制度。各企业应及时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流程,制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建设规范高效运作的工作机制,优化集团管控,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管得好。
二是重新制定《审批目录清单》。各企业应认真梳理所属企业国有产权情况,重新制定《审批目录清单》后报国资委确认,落实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产权变动审批(决策)权限,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