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工作指引》2017年4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产权管理水平和产权运作效率,制定本指引。
1.直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持有的股权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资产通过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处置的;
2.直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引起市属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1.直管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应当制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的内部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
2.将产权变动事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管理以及年度考核;
3.要求直管企业落实专管员制度,及时将产权变动项目信息录入产权监管信息系统。
4.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应当按照两监履职规定对产权变动事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有关情况和意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1.国有产权变动批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直管企业不得自行下放或分解产权变动决策和审批权限;
2.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应对产权变动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是审批决策的必备文件;
3.产权变动方案应符合压减管理层级和产权层级的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备案”的原则,实行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两级管理,直管企业不得下放审核备案权。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市国资委选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应当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1.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2.股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信息披露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1.各直管企业应当对项目从启动到完成(或中止)全过程的重要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产权变动项目档案。
2.产权变动项目存在后续事宜的,产权变动档案中应单独列示,由产权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