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07-02 1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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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后没有足够数量供应商有效响应的,或者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急采购或者抢险救灾的;

  (三)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应在限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

  (四)采购人在项目专业上不具有主导地位,不适宜招标但适宜谈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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