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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 第36号),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