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那么,这个“一定金额”是多少?是不是高于这个“一定金额”就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低于这个“一定金额”就不需要? 问题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这个转让底价的要求,深圳市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有,那么是否100万以上才应当进场交易?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10-02 15:27:01
人工智能朗读:

  “一定金额”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在公司章程或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进行合理设置,在进行资产处置时按照制度文件执行。回答二: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此,深圳市国资委对于信息披露时间要求与国务院国资委相同,并没有其他的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应当进场交易。

附件下载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