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三条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根据36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因此,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不用标注“SS”。请问:如果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符合36号令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是否需要标注为“CS”?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6-03 0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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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不需要申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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