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且持股比例均低于50%,但各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是否需要执行32号令?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8-03 2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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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号令中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述情形的企业,一般可以理解为某一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具有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实际上,还存在由同一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多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以及不同的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大部分股权的企业等。上述各类情形,各国有股东应按照32号令第9条相关原则履行自身义务,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执行32号令相关国资监管规定的意见,由企业依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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