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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