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目前境外缺少类似境内的公开产权市场,因此企业在转让境外产权或引入外部投资者时,没有指定的公开交易场所,但鼓励多方比选意向方。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若企业所在地具备公开征集受让方及竞价转让交易场所的,应当公开竞价交易或进场交易。因此,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比照32号令规定执行。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在境外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交易行为需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相关规定,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示例1、3中,由于标的企业B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因此需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相关规定,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若所在地具备公开征集受让方及竞价转让交易场所的,或境内交易机构可以为相关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公开竞价交易或者进场交易。
示例2中,由于标的企业B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因此A公司转让所持B公司10%的股权应当比照32号令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