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企应对可能存在损失风险的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事项及时采取应对和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借款和担保对象在约定期限到期后三个月未能及时还款或履约的;
(二)借款对象或者就借款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有证据证明借款对象、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四)发现借款对象、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