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如: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吸收合并后A公司继续存续,B公司注销。请问本次吸收合并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6-03-05 1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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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号令规范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企业吸收合并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应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

  示例中,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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