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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