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前,转让标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可以继续使用吗?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6-11-03 10: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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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当日,评估报告应当在使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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