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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当日,评估报告应当在使用有效期内。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进入延牌阶段,转让方一次或多次降价的,仍属同一个挂牌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但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办法规定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