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资委〔2026〕31号
各处室:
《深圳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操作规程(2026年修订)》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委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6年3月23日
深圳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操作规程
(2026年修订)
为健全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深圳市政企合作类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责任
(一)产权管理和法规处牵头组织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具体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对各处室提出的公平竞争初审意见进行复审,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定期汇总、评估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落实“谁起草,谁审查(清理)”原则,各处室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各处室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初审,以及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处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审查。
二、审查范围
市国资委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市国资委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招商引资协议;
(六)市国资委印发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会议纪要,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意向公示等;
(七)其他“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审查程序
(一)在政策措施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前,各处室应当严格对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附件1、2)进行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形成初审意见,并报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复审。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就各处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认为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应复审意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处室调整、修改。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纳入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由各处室存档备查。如认为相关政策措施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各处室应当在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时附上相关说明。
(三)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四)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处室或部门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四、审查结果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经审查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五、定期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处室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订、废止或适用例外情形保留。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3.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