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是指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会,为直管企业董事会。所指董事,为市国资局委派或推荐在直管企业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
第四条 评价董事会及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效;
(三)全面评价;
(四)出资人认可。
第五条 市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及直管企业公司章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董事会评价
第六条 董事会评价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制订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建设和规范运行情况、决策科学性和效果、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和监督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 董事会评价实行换届评价和届中评价。
第八条 董事会换届评价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一般于届满前一个月进行自我评价,向市国资局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计划及建议。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监事会评价
公司监事会须对董事会作出独立书面评价意见。评价意见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一般于董事会届满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局提交。
(三)综合测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董事会测评表》;市国资局相关处室根据跟踪了解情况填写《董事会测评表》。
(四)听取意见
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国资局相关处室的意见。
(五)查阅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局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有关资料。
(六)综合分析评价
在董事会自我评价、监事会评价、综合测评、听取意见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局对董事会作出综合评价。
(七)反馈评价意见
市国资局向董事会反馈评价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届中评价由市国资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程序可参照换届评价程序适当简化。
第三章 董事评价
第十条 董事评价主要侧重评价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等方面,应包括董事出席会议次数、表决、发表意见情况以及最终决策的效果等。
第十一条 董事评价实行任期评价和届中评价。董事评价与董事会评价工作同时开展,届中评价程序可根据任期评价程序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董事任期评价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交述职报告
公司董事一般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局提交个人履行董事职责述职报告。
(二)综合测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董事测评表》;市国资局相关处室根据跟踪了解情况填写《董事测评表》。
(三)听取意见
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国资局相关处室对每位董事的意见。
(四)查阅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局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五)综合分析评价
根据上述评价工作情况,市国资局对董事做出综合评价。
(六)反馈评价意见
市国资局向董事反馈评价意见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较差:
(一)董事会决议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
(二)董事会决议违反市国资局有关规定,或者对市国资局隐瞒公司重大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董事会不积极维护出资人利益,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严重下滑的;
(五)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为较差或一般的,应对董事会进行改组,适当调整董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换届评价时,董事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国资局给予一定奖励。
董事会有特殊贡献的,经市国资局认定,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 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董事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的3/4的,或者会议表决经常不发表意见而弃权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批准利用董事职务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董事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的,予以公开谴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责令整改。两次被评价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换届评价时,董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董事会及董事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国(境)外注册的直管企业,如本办法与当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当地法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