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自主创新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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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和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发挥好市属国资国企的先导性作用,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企业在科技、管理、品牌及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进行奖励扶持。奖励扶持资金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  市国资委自主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对自主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自主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评审过程引入专家参与,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二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企业主业范围要求,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已取得创新成果,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自获得相关奖项或组织实施起两年内提出申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企业中长期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积极作用; 

  2、企业拥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通过自行研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自主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部或部分拥有项目的知识产权; 

  3、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可为项目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4、项目成果优于同类产品或成果的经济技术指标,通过创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或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项目具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通过创新可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带动企业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6、项目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可形成产业规模优势,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管理创新项目    

  1、项目成果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通过创新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管理现代化水平,完善管理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效益; 

  2、通过运用现代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具有较显著的创新因素,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和效果; 

  3、项目成果原则上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成果具有一定的行业推广价值。 

  (三)品牌建设项目 

  1、企业具有品牌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品牌培育及品牌质量提升计划,不断扩大品牌的影响力; 

  2、企业品牌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企业通过整合技术、管理和营销等优势,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丰富品牌内涵,形成品牌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3、企业自主品牌识别度较高,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评为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著名商标等。 

  (四)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1、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创新企业运营模式,拓展企业服务方式,能不断满足发展的市场需求; 

  2、创新的商业模式已实施一年以上,具有较成熟的运作机制,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较大幅度增长; 

  3、具有行业领先性和项目的可复制性,对整体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认定的,可不参与评审,直接申报专项奖励资金。    

  第八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且限于正在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企业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并有持续的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规模; 

  (三)项目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有较快增长,创新产品具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对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较长,前期已依据本办法获得扶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扶持。 

  第三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年8月份向各直管企业下发申报通知,各企业应于30天内汇总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直管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提交自主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报告应对项目申请表中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第十三条  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数据推算应证据充分,凡涉嫌造假或违规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评审与公示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资金评审分为“初步审核、集中评审、审核分配”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效益和创新先进性等因素,筛选出入围项目,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六条  由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取3-5名科技、管理专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为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由评审专家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按申报类别进行分类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可组织对有关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答疑。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结果、现场调研及答疑情况,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对奖励扶持资金整体分配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通过工作网站向企业公示审定项目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有关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分配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类、扶持类项目均分设一、二、三等等次,若该等次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出现空缺。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根据申请,分别给予一、二、三等专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后,市国资委根据审定结果,将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得资金的项目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将大部分奖励资金用作新的创新投入,也可部分用于奖励创新骨干人员;企业对扶持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活动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研究开发投入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国资委将对有关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应按上述规定要求使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部分或全部收回资金,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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