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投诉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9-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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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市国资局办事效率,避免推诿责任、拖延时间等不良现象,体现便企、利企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局工作人员行为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办公室或信访室投诉,但对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便企、高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干扰和阻挠投诉人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市国资局对收到的投诉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是,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同时,要向投诉人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市国资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并告知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六条  对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责成有关部门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对以投诉为名,干扰和阻挠市国资局正常工作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渠道: 

  市国资局办公室电话:83883035 

  市国资局信访室电话:8388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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