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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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四)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实施企业专项审计; 

  (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 

  (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四)定期听取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 

  (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六)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有关重大事项;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的沟通; 

  (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子企业可以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营考核、薪酬福利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三)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的预测与应对能力,重大风险成因及造成的影响; 

  (六)开展预算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预算编制、审批、下达、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活动; 

  (七)开展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标底编制、结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审计; 

  (八)开展对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并购破产、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及财务核销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九)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审计; 

  (十)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修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文件、会议记录;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六) 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九)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十)董事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十一)对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企业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等进驻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沟通,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参与组织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计算机审计以及经济活动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报告阶段: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2.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5.被审计对象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反映意见,董事会应当受理。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4-6项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会职权,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为履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工作。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建立分级复核制度,编制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市国资委和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国资委安排的专项审计,除向董事会报告,应当将项目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工作,并及时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直管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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