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职权,规范选聘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对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管企业。直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本指导意见所称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直管企业副总经理和选聘权交给董事会的直管企业总经理。
直管企业董事会负责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坚持市场化选聘方向;
(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原则上初次任职年龄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两个任期以上,换届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任期的不再续聘;
(八)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九)企业内部产生初次任职人选时,总经理任职人选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二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副总经理任职人选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企业外部产生初次任职人选时,参照上述条件,根据岗位要求,在选聘工作方案中确定任职经历条件;
(十)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禁入事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6]394号附件一)执行。
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
初次任职人选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产生。市场化选聘方式包括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公开选聘、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等。
企业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后备人才储备充裕,空缺岗位在本企业内部有多个合适人选的,可采用企业内部竞聘的方式。
空缺岗位在本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或合适人选不足,但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符合岗位需求的后备人才储备充裕,可采用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公开选聘方式。
空缺岗位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本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采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对个别不宜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岗位,可通过中介机构市场寻聘。
五、组织管理
企业董事会应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工作的执行机构;企业内部可以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协助选聘工作。
六、基本程序
(一)确定选聘职位
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提出职位需求,并与市国资局沟通后确定选聘职位。
(二)制订方案
选聘工作方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制定,听取本企业党委意见并书面报市国资局审核,提交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副总经理选聘方案经总经理同意)。
选聘工作方案须根据企业基本情况、职数设置情况、高管人员任期情况等,确定任职资格和条件,考察对象产生的方式、范围,考察主要内容、方式、范围等内容。
(三)产生考察对象
根据选聘工作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产生拟考察人选,经征求市国资局意见后,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四)组织考察
考察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确定提名人选
副总经理提名人选由总经理根据考察情况与企业党委充分酝酿后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企业党委在提出意见之前须与市国资局充分沟通。副总经理提名人选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经理提名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与企业党委充分酝酿后提出审查意见。企业党委在提出意见之前须与市国资局充分沟通。总经理提名人选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须认真参考企业党委(纪委)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决定任职人选。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名人选未获通过时,须补充考察的,由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补充资料或重新考察;决定更换人选的,按上述程序,另行考察、提名,相关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再行审议。
(七)履行聘任手续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任职文件报市国资局备案。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1家市管企业的总经理及其他副职任免后,由市国资局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以董事会作出任职决议时间为准,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经营班子任期。
董事会新聘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应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称职的正式聘任(聘任期限含试用期一年),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七、有关要求
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依法选聘,各司其职,切实明晰职权边界,同时又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市国资局要加强对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系统内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宏观调配与交流,促进人才合理配置。
(二)企业董事会要认真依法履行选聘职权,充分加强与市国资局、企业党委(纪委)的沟通,保证选聘质量和效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董事会选聘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选聘标准、条件、方式、程序,并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坚持市场化选聘方向,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做好内部优秀人才的开发和使用工作,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选聘标准及程序,依法履行选聘方案审议、资格审查、提名、向董事会提出选聘意见和建议等职权。
(四)企业党委要在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考察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五)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作为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部门,要认真按照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要求,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为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选聘决策积极提供服务和支持。
八、解释权及其他
(一)直管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