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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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公示范围包括直管企业本部、产权单位、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公示单位),公示单位分别进行公示。

  第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均应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直管企业和评估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正式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公示单位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应当在完成公示后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六条 公示途径包括公示单位的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书面文件公示途径是指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单位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表1)送至可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阅知。

  第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 公示流程具体如下:

  (一)各公示单位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通过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途径公示,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公示范围内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查阅资产评估项目资料。

  (三)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表2),与《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一并报送直管企业。公示单位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上填写公示结论并盖章。涉及员工持股的资产评估项目,被评估企业的工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如无反馈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如有反馈意见的,由直管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沟通核实,资产评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直管企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应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必要文件。

  第九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具体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表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