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新三板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9-20 1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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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

  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评估修订。一是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二是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三是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四是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根据问题解答,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营业收入行业平均水平以主办券商专业意见为准。

  除明确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相关要求外,问题解答还对挂牌准入可能涉及的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在中介机构明确发表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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