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市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法定招标项目必须组织招标。企业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等项目,组织招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法定招标项目应当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大项目必须组织招标。除法定招标项目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咨询服务采购,企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其他项目需采取竞争性方式采购。经批准不招标的法定项目和重大项目,或合同估价未达前述最低限额的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等项目,企业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采购。
问:企业董事长或一把手(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能否参与招投标领导小组?
答:企业董事长是企业招标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不参加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议可提出质疑或质询意见,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审批相关文件,对存在重大质疑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问:招标采购过程中哪些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答:(一)未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
(二)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招标条款;
(五)不按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和媒体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
(六)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七)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及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
(八)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九)不按规定申报变更设计内容、调整项目实施内容;
(十)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