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源性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招租行为,服务于各主体经营效益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国资委〔2020〕132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8〕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实施资产公开招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联交所为资产公开招租提供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公平的交易平台、高效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资产招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联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公开招租,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证资产公开招租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 联交所按照受理招租申请、发布招租公告、接受咨询报名、审核资格条件、组织交易、办理交易结算的程序组织实施资产公开招租。
第二章 受理招租申请
第六条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联交所进行资产公开招租,出租方需向联交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委托公开招租信息表;
(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三)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四)资产权属证明或归属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级批复文件及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六)租赁合同;
(七)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联交所对出租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联交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公开招租委托协议》。不符合要求的,联交所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租方。
第三章 发布招租公告
第八条招租公告在联交所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官方网站(http://www.sotcbb.com)上公布。根据招租资产的实际情况及出租方的要求,还将通过发布会、网络推广、微信公众号、招租资产现场公告、报刊媒体等形式向意向承租方进行推介,以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如推介涉及第三方费用,由出租方支付。
第九条招租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租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基本情况(面积、租期、位置、用途等)
(二)资产招租底价、保证金数额;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和账号;
(五)报名截止时间;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出租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不变更招租条件,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延长次数不超过 个周期;
(二)不延长公告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四章 接受咨询报名
第十二条公告期内,联交所接受意向承租方对招租资产的咨询、报名,告知意向承租方招租资产的相关情况、承租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供意向承租方查阅。
第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联交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意向承租方为企业的,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意向承租方为法人(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二)工商信息查询单;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六)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以下材料均需签字并按指模):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二)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三)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联交所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意向承租方。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时间截止前向联交所指定的账户缴纳招租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招租保证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按招租底价计算的3个月租金。联交所收到招租保证金后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需进行资格确认的,公告期满后联交所将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以《资格确认意见函》的形式书面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承租方不符合公布的资格条件的,应当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出租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联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需要办理交易手续的,意向承租方应按照联交所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联交所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有:1、协议;2、网络竞价;3、综合评审;4、竞争性谈判; 5、拍卖。
第二十条 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成交,但租金不得低于招租底价。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告期满后,联交所按照公告约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公开招租。
第二十二条 原承租方报名参与公开招租的且存在优先承租权的,在招租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三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成交的,联交所自竞争性交易方式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如承租方不按照约定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其缴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回。出租方有权委托联交所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第六章 办理交易结算
第二十五条联交所实行保证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保证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退还公开招租保证金,保证账户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应当在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发票。
第二十七条承租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经出租方、承租方认可,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的押金和首期租金。如承租方已向出租方缴纳租赁押金和首期租金,承租方可向联交所提交相关凭证后申请将招租保证金原路原额无息退还。
其他意向承租方凭联交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款凭证办理招租保证金退还手续,所缴纳的招租保证金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无息退还。
第七章 出具成交凭证
第二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凭证:
(一)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告;
(二)已缴清交易服务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资源性资产公开招租行为可参照本操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及出租方监管单位对资产租赁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