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集资规〔2026〕1号
各区(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会”)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精神,针对本市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本市依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指导规则所称“四会”:
(一)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的,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公司未设置经营班子的,由董事会兼任业务执行机构;设置经营班子的,经营班子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委)是公司集体股代表,根据《条例》规定及公司章程授权,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
(四)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四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依规、权责统一、高效协作、科学决策、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集体股代表、合作股股东和募集股股东组成。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章程规定,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代表、合作股股东代表、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
第六条 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指导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户代表、比例推选或者其他方式产生股东代表,产生的股东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股东代表任期与董事、监事、集体委成员任期一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股东代表产生前,原股东代表仍应当按照《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代表职责。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按照《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公司集体委成员(委派产生的除外),具体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常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二)监事会或者集体委提议召开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五)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净资产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或者集体委,可以在公司通知及公示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前提出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收到提案后,召集公司党组织、集体委及监事会共同研究审议。经研究审议,董事会可以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但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不得对通知及公示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集体委在公司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召集和主持;集体委仍不召集和主持的,由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研究协调处理。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代表)和集体委,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同时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事项报告所在地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并邀请其安排代表列席会议。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未过股东(代表)总数或者表决权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股东(代表)和集体委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股东(代表)的人数或者所持(所代表)表决权数仍未过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照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本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所代表)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和集体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所持(所代表)表决权数均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所代表)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和集体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所持(所代表)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土地开发等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由股东(代表)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每位代理人接受委托的股东(代表)人数和所持(所代表)表决权数限制由公司章程规定。
未成年的股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其表决权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不得少于三人,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各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确定。
董事长不得兼任集体委主任,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余董事会成员和集体委成员交叉任职,其中,董事会成员兼任集体委成员数不超过集体委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出现辞任、被解除职务、被罢免、死亡等情形致使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公司未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董事、监事产生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按照《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二条 鼓励公司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并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独立董事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流转导致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修订股东名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向登记机关和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即召开监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董事会应当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监事会的表决规则参照本指导规则有关董事会的表决规则执行。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集体委成员由公司所在地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协商后委派,或者经社区党委推荐提名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委成员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三人,每届任期与董事的任期一致。
集体委主任可以由公司所在地社区党委书记或者公司所在地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集体委主任(委派产生的除外)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者全体集体委成员选举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当届换届选举办法执行。
集体委成员在任期内出现辞任、被解除职务、被罢免、职务调整、死亡等情形,致使集体委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由公司所在地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协商后重新补足。
集体委成员任期届满,公司未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集体委成员产生前,原集体委成员仍应当按照《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集体委成员职责。
第十七条 集体委代表集体股行使管理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表决权、报告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职责如下:
(一)持有并管理集体股权益;
(二)监督有关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定期查询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
(五)委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建立健全与合作股等股东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并根据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意见;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并可以提出提案;
(八)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集体委的决议内容代表集体股行使表决权;
(九)发现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公司不整改的,可向街道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集体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即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集体委实行成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集体委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集体委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集体委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前,应提前对大会议题进行审议、表决,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除换届选举外的其他事项,集体委应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前三日内公示决议。集体委指派的代表应按决议意见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
集体委指派的代表为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集体委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体委每半年至少就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征询一次合作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董事会职权的,集体委应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转达。董事会无法处理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理的,集体委可以向监事会反映意见,由监事会协调处理。经监事会协调后仍无法处理的,集体委视情况向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会议记录、通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一)“四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所议事项、表决情况及结果等内容。参会人员在表决时表明异议的,应当明确记载其异议及理由。
(二)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委会议记录分别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集体委成员签名。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应当在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签名册上签名。
(三)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三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集体委通报会议内容。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四)会议记录、签名册、代理出席委托书、决议文件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档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四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应当满足实名认证、数据追溯、记录不可篡改等技术条件,具体使用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规则下列用语解释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经营班子,由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营班子人员组成,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并具备法律、会计、经济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董事。
(四)比例推选,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将股东划分为若干选区,并按照各选区股东人数、股份数等标准分配股东代表名额,再由各选区股东在分配的名额内推选产生股东代表的一种方式。
(五)本指导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规则规定的有关规则,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规则由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