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深圳阳光租赁平台(下称“租赁平台”)进行的资源性资产租赁行为,促进廉洁从业,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深国资委〔2025〕1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属国企(下称“出租方”)通过租赁平台组织全过程实施的资产租赁进场公开招租活动。
第三条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由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提供全流程进场交易服务。
第四条 租赁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租赁平台的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一节 委托合同签订
第五条 联交所承接进场公开招租业务前,应当与出租方签订委托合同或联交所认定的委托书(下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通过租赁平台线上或线下纸质两种方式签订。
第六条 委托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个项目委托合同;二是长期委托合同。
第二节 资产录入
第七条 出租方应通过租赁平台录入资产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
第八条 资产录入的信息包括资产名称、产权情况、产权所属单位、资产面积、资产地址定位等基础信息,以及资产拓展信息及附件信息。
第九条 资产类型应当按土地、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备设施进行分类,具体资产性质分类依据租赁平台资产用途分类细则执行。
第十条 租赁业务开展前,出租方应当确认资产录入情况。
第三节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联交所应对出租方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出租方应当对立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提供出租资产的权属情况(产权证书或证明材料)、招租方案、招租底价确定依据等;
(二)项目租赁状态为在租物业且具有原承租方,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原租赁合同等;
(三)委托合同或单个项目委托申请材料;
(四)提供充分披露对承租方权益产生或对资产使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立项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材料内容完整,无前后矛盾、条款歧义或重大遗漏;
(二)招租方案条款设置不应具有指向性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节 交易文件编制
第十四条 交易文件应当在立项申请材料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出租方应对交易文件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交易文件的基础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需求、交易条件、交易方式、评审标准(如有)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如有)。
第十六条 交易文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交易保证金收取及退付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一节 公告发布
第十七条 联交所应当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材料信息在租赁平台完成招租公告的编制、核对、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如需在其他媒介发布招租公告的,公告内容应与租赁平台公告内容一致;发布招租信息摘要的,核心内容应与招租公告对应内容一致,并载明原招租公告发布渠道。
第十九条 招租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资产性质、资产位置、租赁期限、优先承租权情况、租赁面积或其他计量单位、资产用途限定、现状和瑕疵等;
(二)资产交易条件:交易方式、承租方资格要求、招租底价、租金支付与递增规则、交易保证金要求、履约条件等;
(三)承租方需了解和遵守的其他相关承诺和文件;
(四)在公告、交易文件中载明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 响应有效期指出租方为保证有足够时间完成租赁交易工作而要求意向承租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设置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有效期从其最终有效承诺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即:
(一)报名时提供承诺但未参与竞价的,其响应有效期自报名截止之日开始计算;
(二)参与竞价的,其响应有效期从其在竞价过程中提交的最终有效承诺之日开始计算;
(三)递交响应文件的,其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未设置响应有效期的,意向承租方最终有效承诺自生效之日起,其报价及响应承诺不得撤销。
第二十二条 招租公告应当载明公告时间,公告开始时间自发布日下一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以公告约定的项目截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进场公开招租项目的公告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节 公告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间出租方需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联交所审核后,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资格条件、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租赁价格等核心条款变更,可能影响潜在承租方参与报名的,应当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二)非核心条款变更的,应当合理延后公告截止时间;
(三)法律法规或其监管部门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报名登记与资格审查
第一节 报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发布期间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完成报名登记,并将交易保证金交至租赁平台指定账户,未按要求交纳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告发布期间,联交所应为潜在承租方提供项目交易程序的答疑服务,需由出租方进行答复的,联交所应协助其进行答复。
第二十七条 联交所应关注项目报名进展,并对潜在承租方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齐全性及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联交所应一次性告知潜在承租方需补充或修改的文件材料。
第二节 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是指在交易实施前对通过租赁平台报名的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后续环节不再对资格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由联交所根据招租公告要求对意向承租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全性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结果。联交所应将初步审查结果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方式告知出租方,最终由出租方确认资格审查结果。
第三十条 项目公告期结束后,合格报名者不足的,联交所应按照招租公告、交易文件或招租方案要求进行公告延期。未明确约定延期的,联交所可书面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决定是否继续公告,或变更招租条件或调整招租底价后重新公告。
项目公告期结束后若无合格报名者,出租方要求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告的,出租方应提交书面材料,经联交所审核后重新发布公告。招租价格累计降幅超过30%的,出租方应当重新评估租赁方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组织
第三十一条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综合评审、协议租赁。
第三十二条 需要使用交易场地的,联交所应当在约定的评审时间前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场地预定,并遵守交易场地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需组建评审小组的,其成员人数应为三人或以上单数。经出租方确认评审小组专家人数及专业后,由联交所通过租赁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需开启响应文件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组织。意向承租方对文件开启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活动当场提出,联交所或出租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存档。
第二节 公开竞价
第三十五条 公开竞价原则上通过租赁平台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报价方式可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意向承租方通过系统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由竞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价格一致则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出有效的最高报价者。
第三十六条 联交所应按招租公告、交易文件规定通过租赁平台设置竞价参数、开启竞价系统、组织竞价会议,维护竞价活动秩序。
第三十七条 优先承租权人在竞价过程中具有应价权,其所作出的应价即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第三十八条 竞价活动开始后,各意向承租方应至少提交报价一次,但其他意向承租方已提交报价的除外。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提交报价的,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第三节 综合评审
第三十九条 综合评审是指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资信/商务、方案/技术、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分,排序靠前的意向承租方推荐为候选人的一种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评审方式通过租赁平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详细评审;
(三)确定中选人或者推荐候选人;
(四)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候选人,或根据出租方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出租方应当在候选人范围内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选人。
第四节 协议租赁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按招租公告或交易文件要求,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按规定公示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一节 交易结果确认
第四十三条 交易结果产生后,联交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出租方交易结果,出租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交易结果确认,出租方授权联交所进行结果确认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联交所收到出租方结果确认材料后,及时在租赁平台上传并录入结果。
第二节 结果公示
第四十五条 交易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联交所应当在交易结果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租赁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其他媒介发布结果公示的,公示内容应与原公告渠道保持一致。
第三节 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联交所应在下列时限内通过租赁平台向成交方及出租方出具成交通知书:
(一)交易结果不需要进行公示的,交易结果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租赁平台上出具成交通知书;
(二)交易结果需进行公示的,交易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租赁平台上出具成交通知书。
第四节 租赁合同登记
第四十八条 项目成交后应进行合同登记,出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录入租赁平台。
第四十九条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合同变更或提前终止情形的,出租方应当及时在租赁平台做好登记。
第七章 异议及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 项目中止与终止
第五十条 出租方提出中止或者终止申请的,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十一条 联交所收到项目中止或者终止的申请材料,按相关程序确认后在租赁平台上传材料,并发布相应公告。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出租方的监管方要求交易中止或者终止的,联交所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
第五十三条 发出交易中止或者终止公告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交易中止期间,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联交所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 联交所应当做好项目闭环管理。因无人报名等情形导致项目进展停滞的,联交所应当告知出租方,出租方自公告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后续招租计划的,由联交所在租赁平台中办理项目终止流程。
第二节 异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对公告信息、交易程序、交易文件、资审结果、开启结果、评审结果、成交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交易文件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或联交所提出异议。
第五十六条 对联交所组织实施的交易程序有异议的,由联交所处理和答复;对交易结果或公告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由出租方处理和答复,联交所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出租方处理和答复。
第五十七条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异议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异议事项的相关证据;
(四)联交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异议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申请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第五十九条 异议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联交所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联交所应当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
第六十条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或约定异议时限的;
(二)异议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三)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四)主管部门已按程序受理投诉的同一事项;
(五)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先对交易发起方提出异议的,告知异议方按程序先行提出;
(七)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出职责权限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异议申请人可以在异议申请受理后撤回异议申请书。
第六十二条 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属国企进场公开招租流程图
附件:深圳市属国企进场公开招租流程图
